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】
2014年,被告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曹某某的电瓶车发生碰到,造成原告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,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某医院住院治疗31天,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。经过鉴定构成二处十级伤残,误工期限为210日,护理期限、营养期限为90日。被告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、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。
【法院处理情况】
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1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;
2、原告曹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律师点评】
一、赔偿清单
交通事故中,如果构成伤残等级,伤残赔偿金=全省居民人均收入(分为城镇和农村)*20年(60岁以下)*10%-100%(10级10%,1级100%),还有医疗费,住院还有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,有伤残等级一般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,有工作还有误工费。
二、代理人在诉讼中及时整理案件,提供有利证据以证明我方的上述合理诉请,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,做出小幅度让步,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,当事人的损失得到的又快又有效的弥补。